雅 安 市 林 业 局 《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》办理指南 一、法定依据 《四川省<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>实施办法》第30条规定:“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,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。 二、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《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》的,均应具备下列条件: 1、有适宜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应的经营场所、资金和技术条件; 2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; 3、国家规定允许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。 三、申报材料 1、《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》两份(附申请人照片一张); 2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; 3、经营场地、资金,技术人员材料; 4、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 5、书面申请报告(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,拟经营动物种类、品种、数量,动物及产品来源)。 四、办理程序 (一)申请。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,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雅安市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,窗口工作人员接件。 (二)受理。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,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,应向申请人说明,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;对申请材料不齐全,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,退回申请。 (三)办理。对申请材料齐全、有效,符合法定形式,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。 1、属申请经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及其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,经雅安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发给《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》,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。 2、属申请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,经雅安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,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,由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厅窗口申报。 五、办理时限 1、法定时限:5个工作日 2、承诺时限: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、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: (一)收费依据: (1)《林业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[林护字(1992)72号]》; (2)《四川省物价局、四川省财政厅、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[川价字非(1993)56号]》; (3)《财政部、国家计委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[财综字(1996)94号]》; (4)《四川省物价局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[川价字(2000)21号]》; (5)《四川省物价局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林业系统管理证件收费的通知[川价字非(1994)217号]》。 (二)收费标准: 1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: (1)经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(只)300—100000元,产品按销售额的6%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; (2)经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(只)50—1500元,产品按销售额4%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; (3)经营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(只)5—500元,产品按销售额的6%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; (4)经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(只)1—250元,产品按销售额的5%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; (5)属经批准出售、收购、利用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,按上述标准减半向供货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; (6)属经批准出售、收购、利用驯养繁殖其它野生动物产品的,按其成交额的3%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; 2、工本费收费标准:每份10元。 七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:雅安市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:(0835)13980178892 雅安市林业局野保科(室)电话:(0835)2239616 投诉电话: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:(0835)2228282 雅安市林业局:(0835)2223477
|